中國將有多少NGO組織
發布時間:2012-08-17 新聞來源:NGO英才網
為了讓更多人對NGO與NPO了解,以下對NGO與NPO做簡單分析。
歡迎更專業專家提供意見補充……
NGO與NPO的含義與特征比較分析
NGO和NPO這兩個名詞,在今天的各種媒體和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屢見不鮮。對許多人來說,它們已經不是新鮮事物,相信大多數接觸過這兩個詞的人都會知道它所代表的英文詞匯及其漢語意義。然而,在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特別是由于媒體的影響,至今關于NGO和NPO這兩個名詞及其概念卻存在著普遍的混用和亂用的現象,很多人根本搞不清這兩個詞所表達的確切含義以及它們之間的聯系與區別。NGO和NPO這兩個詞,在不同國家里往往被各有側重地使用,或者被交叉地使用在同一個國家。1為了更準確地理解和把握NGO和NPO,我們有必要搞清他們的含義與特征,理清它們之間的聯系與區別。
一、NGO與NPO概念產生的背景:
1、NGO概念的產生與中國化:
NGO一詞是英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縮寫,漢語直譯為“非政府組織”。在海外,NGO興起于20世紀70年代, 20世紀80年代以后開始在世界范圍內得到迅速發展和普及。目前,NGO對社會發展的推動和影響已經比肩政府和企業,它正在成為社會政治、經濟、環境等領域的第三支柱。2
在以西方發達國家為主流話語的國際文獻中,NGO常常指的是發展中國家的民間組織或非營利組織,它們強調的主要是這些組織同發展中國家較多存在的集權政府的區別,從而帶有更多的政治方面的含義。3在我國,1995年北京召開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簡稱“世婦會”)時,國際上的許多婦女NGO來到北京,舉行了聲勢浩大的懷柔非政府組織國際論壇。從那時開始,媒體和廣大公眾開始關注這個概念。
2、NPO概念產生的背景:
NPO一詞是英文“Non-Profit Organization”的縮寫,漢語直譯為“非營利組織”。這個概念的產生晚于NGO,大致出現于20世紀80年代的美國,之后興盛于全球。4
這種組織形態最早于17世紀便存在,是應生于工業革命中出現的社會不平等現象,其后伴隨著西方近代資本主義的發展而發展起來,因而它也具有豐富的西方文化和社會體制的背景。“非營利組織”這一名稱本身就映射出其背后隱含的前提假設:先它而存在著另一種組織形態??營利組織,或曰企業,是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的。由此可知,非營利組織是一個基于市場經濟、政府與企業部門嚴格分工、獨立的企業等背景下出現的概念,它的存在和特征是與市場經濟的進程和營利部門(企業)的發展密切相關的。非營利組織的出現被理解為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的產物。5
總體來說,NGO和NPO是從不同角度來說明社會團體的性質,這兩個概念都是中國近年從西方引進的,對它們的內涵和外延以及概念的解釋目前還沒有形成共識性的看法。許多美國人喜歡用NPO一詞;聯合國的各種文件在內和其它許多國家的官方文件里使用最多的仍然是NGO一詞。中國傳統文化往往把這兩類組織稱為公益組織或慈善組織,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NPO、NGO和社會團體三者內涵互相交叉,業內人士認為沒有本質區別。6
二、NGO與NPO的含義與特征比較分析:
NGO漢語譯為“非政府組織”,但它并不等同于“不是政府的組織”,如企業不是政府組織,但它絕不是我們這里所說的非政府組織。同樣,NPO漢語譯為“非營利組織”,它也不等同于“不營利的組織”,如政府是不營利的組織,但它也絕不是我們這里所說的非營利組織。
1、NGO概念的內涵及其組織特征:
關于NGO概念的界定,在國際上沒有普遍的共識。目前國內學界對NGO的定義,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三種:廣義的NGO是指政府和營利的企業之外的一切社會民間組織,它在外延上包括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國有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其它組織(含單位內部的、以企業形式登記的、未登記的社團等)7;狹義的NGO是指嚴格符合《社團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的社會組織,即官方概念里的民間組織,在外延上就只有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兩類組織8(還有一種看法是僅僅把那些純民間的草根組織視為NGO,而把那些有政府背景的都排除在外)。中間的定義是在廣義的外延上去掉國有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
北京大學政治發展與政府管理研究所李景鵬教授指出:“NGO這個概念所包含的內容是十分廣泛的,它應該是指政府以外的一切組織。也就是說,它既包括合法的組織也包括非法的組織;既包括各種政治性的、行業性的、專業性的、聯合性的、學術性的社會團體,也包括各種基金會、志愿者組織、社會救濟和福利組織、弱勢群體的保護組織、法律的援助組織等等,甚至還可以包括所有的事也單位。但目前人們在使用NGO概念的時候,主要是指從事社會公益事業的組織,如紅十字會、希望工程、殘疾人聯合會、志愿者組織,以及各類基金會等等。這或者可以稱為狹義的NGO概念。9
學術界對NGO的定義也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在這里我們采取目前學術界應用比較多的一種定義,這種定義認為:非政府組織是依法建立的、非政府的、非營利性的、自主管理的、非黨派性質的,并且具有一定志愿性質的、致力于解決各種社會性問題的社會組織。10
大體上,“非政府組織”指的是那些獨立于政府之外、不以營利為目的、志愿性的社會組織。NGO關注的往往是社會公共性的問題和人類共通性的問題,比如貧民救助、貿易公平、環保、反戰、反核等等,這些問題所涉及的一般不是個人利益、組織利益或者國家利益,而是社會的公共利益或者人類的共同利益。11
我國民政部所采用的正式官方分類,是將民間非政府組織分為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前者進一步分為基金會、學術性社團、行業性社團、專業性社團、聯合性社團等;后者進一步分為教育類、科 技類、文化類、衛生類、體育類、社會福利類等,并在此基礎上按照登記管理機關的級別區分為全國性組織和地方性組織。學者們也對中國民間非政府組織進行了各自不同的分類。
2、NPO概念的內涵及其組織特征:
NPO這個自美國發源并向世界流傳的名詞,它的原義指的是,由私人為實現自己的某種非經濟性愿望或目標而發起的各種各樣的社會機構或組織。12不僅包括基金會、慈善籌款會等公益類中介組織,也包括社交聯誼、互助合作、業主和專業協會等互益類組織,還包括私人創設的學校、醫院、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藝術團體、博物館、研究機構等服務類組織。美國甚至把教堂也歸入NPO。在美國,我們聽到的解釋是:這個詞最容易劃清公益組織與企業組織的界限,不管各類非營利機構之間有著多么大的不同,但是“非營利”可以概括他們的共性。美國人不把非營利機構稱為NGO,即非政府組織,因為美國的公益組織幾乎都是私人辦的,所以沒有必要叫做NGO。13
具體闡述“非營利組織”的含義,首先有必要區分幾個概念,即“營利”與“贏利”、“盈利”的區別。從現代漢語的基本含義上我們知道“贏”,意為“賺”,相對于“賠”,從而,“贏利”指賺得利潤(用作動詞),或者即指利潤(用作名詞)。“盈”,意為充滿、多余,“盈利”即指利潤,或者較多的利潤。而“營”的意思是謀求,“營利”相應地是指以利潤為目的。因而,“非營利”的含義,并不是經濟學意義上的無利潤,更不是不講經營之意,而是一個用以界定組織性質的詞匯,它指這種組織的經營、運作目的不是獲取利潤。非營利組織是政府以外的為實現社會公益或互益的組織。
“非營利組織”的“非營利性”具體衡量指標有三點14:
第一,組織的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第二,組織的利潤不能用于成員間的分配和分紅;第三,組織的資產不能以任何形式轉變為私人財產。對于這一特性的理解,已經有不少研究開始強調“非營利性”的目的性,即不以營利為目的不等于組織不能進行經營性運作,不獲取利潤。但同時也引發出對非營利組織的另一種誤解,即認為“不以營利為目的”就是指確保公益性,進而又轉換成“不僅以營利為目的”的解釋。雖然這些變通的解釋是基于中國目前的國情,為吸引民間資金興辦公益事業的,但從長遠和規范發展的角度出發,不應采取模糊“非營利組織”概念的方法來解決公益不足的問題。作為一個非營利組織,就應符合上述三個衡量指標,即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不是“不僅以營利為目的”),利潤不用于成員分配(而不是為長期回報作出的一段時間內不分紅的經營戰略),資產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轉變為個人資產。
作為一種組織形態,NPO在人類歷史的早期就己經存在,但作為一種在20世紀后半期發揮重要作用的社會政治現象,這類組織的界定并不完全確定,不同國家的用法也有所不同,目前,國際上較廣為接收的是美國研究非營利組織的專家、約翰?霍普金斯大學的萊斯特?薩拉蒙(lester M .Salamon)教授在它的非營利組織國際比較研究項目中的界定。萊斯特?薩拉蒙指出,非營利組織有六個最關鍵的特征15:l、組織性(正規性);即有一定的組織機構,是根據國家法律注冊的獨立法人;2、民間性,即非營利組織在組織機構上獨立于政府,既不是政府機構的一部分,也不是由政府官員來主導;3、非營利性,即不是為其擁有者積累利潤,非營利組織可以盈利,但所得利潤必須用于組織使命所規定的工作,而不能在組織的所有者和經營者中進行分配;4、自治性,非營利組織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內部管理程序,自己管理自己的活動;5、志愿性,在組織的活動和管理中都有相當程度的志愿參與,特別是形成有志愿者組成的董事會和廣泛使用志愿人員;6、公益性,即服務于某些公共目的和為公眾奉獻。學者們在進行國際比較研究當中也發現,這樣一種組織形式,在不同國家以及不同的領域有著不同的叫法,比如“非政府組織”、“慈善組織”、志愿者組織、第三部門、公民社會等等。
萊斯特?薩拉蒙則把非政府組織(NGO)看作是非營利組織(NPO)的一部分,他在上述非營利組織的六個特征之外另加兩個特征:非宗教性(活動不是為了吸引新信徒)和非政治性(不卷入推舉公職候選人)。世界銀行把任何民間組織,只要它的目的是援貧濟困,維護窮人利益,保護環境,提供基本社會服務,或促進社區發展,都稱為非政府組織。盡管這樣,人們還是經常把這兩個概念互換使用。
可以這么理解:如果強調它跟強制機制的區別,那么它就是NGO;如果強調它的非營利性或公益性,那么它就是NPO。兩者都是相對于政府部門和企業部門而言。為什么需要第三部門呢?現在的研究者一般認為是由于所謂“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特別是由于所謂“第二種政府失靈與市場失靈”。
清華大學人文學院的秦暉教授指出:可以用公益還是私益和強制還是志愿這兩個維度來劃分三個部門。第一部門就是政府部門,是用強制的辦法來分配資源,提供公共物品的;第二部門可以稱為企業部門,或者營利部門,按照市場原則運作,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采用交易手段來創造提供私人物品的。第三部門則是通過志愿的機制提供公共利益的組織,如果強調它跟強制手段的區別,那么它就是非政府組織(NGO),如果強調它的公益性和非營利性,那么它就是非營利機構(NPO)。16
《中國發展簡報》的主編高?(Nick Young)指出,中國發展簡報是一家民間研究機構,專門關注國內和國際的民間組織的活動。“如何有效地調動社會資源,光有熱情是不夠的。”高?認為,沒有哪一個NGO是不想爭取政府資源和政策協助的,“NGO是一個很傻的詞,”高?說道,“我更愿意用NPO(非營利性組織)來描述它們。”17
另外,我們要明白,非營利組織與我國原有的事業單位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事業單位的概念是計劃經濟之下,政府全面負有政治、經濟、社會等全方位責任的環境下的產物,而非營利組織的前提假設是政府-企業-社會三部門的分工、獨立,因而它是民間的、獨立運作的、有一套自身的運作規則、經營管理理念的組織形態,是公共治理結構中的行為主體之一。
三、結語:
我們可以認為非政府是從同政府的關系來認識這類組織的,其中非政府組織與民間組織比較接近;非營利組織則是從活動性質的角度來認識這類組織的。非政府是從“國家??社會”的角度著眼的。在現代國家內,最主要的組織是政府組織,政府是以某種合法程序產生的權力機構,它既握有至高無上的權力,也對國民經濟負有重大責任。在政府的權力和責任未及之處,某種社會組織就會占據政府無力顧及的空間,這就是社會空間。從政治權力的角度來說,與政府組織相對應的是社會性組織或非政府組織,它們是一些社會團體、社會機構。
非營利則是從“經濟??社會”的角度著眼的。從這一角度來看,與經濟組織(企業)相對應的是社會性組織,經濟組織是營利組織,社會性組織就是非營利組織。因而,它們被也統一稱作民間組織,即在社會中介于政府與企業之間,兼具非政府性與非營利性的社會性組織,它們既不是政府機構也不是經濟組織。在國際上這類組織有多個名稱, “慈善組織”(Philanthropy Organization)、“志愿組織”(Voluntary Organization)、“免稅組織”(Exemption Organization)、“民間組織”(Civil Group)、“公民社會組織”(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等等,其作為整體被統稱為“非營利部門”、“非政府公共部門”、“第三部門”等。
我們平時經常聽到的國際性的民間組織中,非政府組織有國際紅十字協會(ICRC)、國際商會(ICC)、綠色國際組織(GCI)、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等;國際性的非營利組織有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世界宣明會、國際青少年基金會等。18我國的法規和政府文件中一般稱這類組織為民間組織或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政府負責管理這類組織的部門稱民間組織管理局;國家頒布的相關法令是《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指出“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社會團體包含了非政府(民間)、非營利兩層含義。在我國的正式文件中,社會團體被分為學術性、行業性、專業性和聯合性四類。學術性團體一般以學會研究會命名,行業性社團多以協會命名,專業性團體一般以協會、基金會命名,聯合性團體則以聯合會、促進會命名。19
總之,NGO和NPO這兩個概念是從不同的角度對民間社會組織所做的稱謂,這兩個概念之間沒有嚴格的界限,我們沒必要在這兩個概念之間糾纏。NPO的概念要比NGO概念包括的范圍更廣泛,如果要強調某一類民間組織與政治性組織的區別,我們就可以用NGO這一概念;如果要強調某一類民間組織與營利性的企業的區別,我們就可以用NPO這一概念,但這也要視不同國家的情況與人們的習慣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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