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起空調宣傳禁用“馳名商標”
發布時間:2014-05-10 新聞來源:一覽暖通英才網
一覽暖通英才網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在近日舉行的貫徹新《商標法》實務研討會上表示,從5月1日起“馳名商標”禁止出現在商品包裝上,“請認準中國馳名商標”的宣傳即將終結!此次商標法修訂后,明確了馳名商標認定的機關、程序、環節,并明確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如違反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罰款。據了解,空調企業中,格力、美的、海爾、志高、海信科龍、大金、春蘭、奧克斯、松下等,均獲得“中國馳名商標”。
同時工商總局明確:“馳名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容器上并于5月1日以前已經進入流通領域的除外。也就是說,5月1日以前就已進入市場的印有“馳名商標”的商品,5月1日后仍可繼續銷售,直至售完。
此外,工商總局還確定,把“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容器上,馳名商標持有人應承擔違法責任,由其住所地工商部門查處。住所地不在中國境內或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工商總局指定的工商部門查處。
■目的
令“馳名商標”標示“下架”的立法目的在于,還原“馳名商標”法律保護的本來面目,更好地規范市場競爭秩序。新規定的出臺填補了我國在立法層面上對于規制馳名商標宣傳的直接法律依據上的空白,有利于遏制權利濫用,更好實現馳名商標權人與其他商標權人、消費者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
■澄清
消費者往往以為,“馳名商標”代表某個品牌商品質量好、信譽高。工商部門人士就此指出,2001年“馳名商標”在第二次《商標法》修訂中出現時,本意是對其擴大商標保護范圍,可以跨類別、跨領域實施更好地保護,防止被侵權“傍名牌”,而并非一個榮譽稱號。商品貼著“馳名商標”標識,并不足以說明其質量勝過同類產品。
“但實際上,在過去這些年里,‘馳名商標’被異化了。”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不少地方政府把當地馳名商標的擁有量看成一種政績工程,對獲得馳名商標認定的當地企業發放高額獎金,這無疑鼓勵了部分企業對馳名商標的不正當逐利,甚至有的企業不惜通過制造假案訴訟以獲得司法認定。
二是企業無視馳名商標認定中“個案有效”“動態變化”原則,不正當地把馳名商標異化為廣告資源,對商標“馳名”本身大范圍、長時間地做廣告宣傳,不利于市場公平競爭。
三是在事實上成為左右消費者購買決策的重要因素。尤其是“馳名商標”字樣在公交車、產品包裝上慣常出現,使消費者把馳名商標看成是頂尖品牌,以致盲目選擇標有“馳名商標”字樣的產品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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