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理性的環保決策能夠立足長遠和全局)
財新網報道,由于多地反映《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第45條當年為鐵腕治污采用“一刀切”的辦法,導致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業和項目無法改建,江蘇省法制辦正在征求意見修訂第四十五條。
立法并不排斥修改,對頒行日久的規范性文件進行調整是立法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表現,而且在立法實踐中往往存在“法律文本頒行之日便是啟動修訂研討之時”的現象,立法過程本身是博弈的過程,正式文本出臺前或有這樣那樣的表述不甚完備,很大程度上立法修改還可以彌補部分立法設計的不完備之處。并不常見的是,修法目標在于將以往可能過于嚴格的規定“放寬些”,《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此次進入修改視野的便在此列。
《太湖條例》第四十五條出臺“一刀切”規定: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級保護區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化學制漿造紙、制革、釀造、染料、印染、電鍍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業和項目。換言之,在無錫、蘇州兩市全市境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業和項目。果斷、干脆的環保禁令源自極大環境壓力下的痛定思痛,但經過具體實踐依然還是發現了彼時“鐵腕”的軟肋所在。由于該《條例》第四十五條嚴格禁止排放含磷、氮企業和項目的改建,致使大量涉磷、氮項目的改建環評報告無法得到批準,改建工程無法實施,而在“一刀切條例”出臺之前,大量的排放磷、氮企業和項目已經存在。
污染項目如何“去庫存”,是環保目標實現必須要面對的問題。當然更決絕的態度也可以是對污染企業整體關停,這樣做的后果或許會帶來短時間內企業所在地經濟乃至居民生活的困境(常規的思路中,環境生態的長遠利好則可以作為“壯士斷腕”的理由)。但更全局化的因素被引入考量范疇使人們不難看到,污染產業整體關?陀^上會帶來其向更落后地區的轉移。
“先污染,后治理”的潛臺詞是靠污染賺來的錢進行環保投入,但錢是賺了,項目卻換個地方繼續污染繼續賺錢,這顯然不是污染防治希望看到的結果!短䲢l例》修改動議引入的一個新思路在于,污染項目除了被迫產業轉移,還可以有更開闊的環保路徑,那就是充分利用其“整體研發投入水平更高,自主創新能力更強,更加具備以科技創新推動經濟轉型”的優勢,實現就地產業升級,這也是《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有望為既存污染項目提供的升級可能性。
徹底杜絕污染固然是美好愿望,但少排放一點的可能性和努力也應有值得鼓勵的空間,理性的“環境觀”中環保和發展并不矛盾,有一種發展也可以是(或者說更應當是)對污染防治技術的迭代和開拓!短廴痉乐螚l例》的修改討論提出了一種破局思路:在制度約束、收緊的過程中為社會的自主調適留下操作的可能性。污染項目不是搬得越遠越好,也可能不是一關了之,成熟、理性的環保決策要有能力立足長遠和全局,這是經過時間歷練的人類社會應當收獲和汲取的經驗。
netease 本文來源:南方都市報 責任編輯:王曉易_NE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