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八次會議閉幕,會議以151條 贊成、3票反對、6票棄權,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
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明確了新世紀環境保護工作的指導思想,強化了政府責任和責任監督,銜接和規范了相關法律制度,以推進環境保護法及其相關法律的實施。
修改后的《環境保護法》共七章七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新《環境保護法》五大亮點
新舉措——建立公共監測預警機制
新制定——劃定生態保護紅線
新主體——環境公益訴訟主體擴大
新標準——按日計罰無上限
新職責——明確政府管理
新《環保法》的11個主要改變
一是引入了生態文明建設和可持續發展的理念
二是確立了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和基本原則
將保護環境作為基本國策寫入環境保護法中。明確了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三是完善了環境管理基本制度
完善了環境監測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跨行政區域的聯合防治機制、防治污染設施“三同時”制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區域限批制度、明確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增加生態保護紅線規定。
四是明確了政府的環境保護責任
五是嚴格了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保責任
六是規定了公民的環境權利和環保義務
七是強化了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責任
八是提出了環境經濟政策
九是強調了農村環境保護
十是明確了環境公益訴訟
十一是加大了違法排污的責任
與固體廢物管理相關條款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對生活廢棄物的分類處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條 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按照規定對生活廢棄物進行分類放置,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造成的損害。
第四十八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處置化學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固體廢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等環境衛生設施,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公共設施,并保障其正常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