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日,環境保護部發布2017年第35號公告,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完善環境技術管理體系,指導污染防治,保障人體健康和生態安全,引導造紙行業綠色循環低碳發展,環境保護部組織制定了《造紙工業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現予公布。
1、該項政策的宗旨
該造紙工業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包括總則、生產過程污染防控、污染治理及綜合利用、二次污染防治、鼓勵研發的新技術五部分組成。其中明確了制定本政策的目的是對于防治造紙企業因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噪聲等排放造成的環境污染,提高污染防治技術水平,促進造紙工業健康持續發展,保護生態環境,改善環境質量,制定本技術政策。
2、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來約束造紙業
《環境保護法》
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有利于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對企事業單位的法律責任規定在第六十條,其內容為: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分別在基本國策、保護環境的法定依法及企事業單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可能面臨的是停業、關閉。
3、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來完善造紙業排放污水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
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上述法條明文規定了小型造紙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要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來新建。可見,對該類企業,在對水環境污染的可能性方面要收到該法律的約束。
4、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來規定造紙業排放污染氣體的要求及法律責任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上述法律明文規定了有關企業對大氣污染規定的標準違反的,要承擔停業或關閉的可能。
環境保護正是打擊污染企業的最直接原因,這些企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當地產業布局規劃,污染物排放不達標,有的甚至可能沒有土地、環保、工商、質監等手續。但是手續證件不齊全并不是被劃進污染范圍內的標準,評價污染的最主要標準還是在于環境不達標。相關部門對污染的整治主要集中在畜牧養殖場、鋼鐵廠、化工廠、磚瓦廠、塑膠廠、造紙廠等企業上面,這些企業很容易造成水污染、大氣污染等,是被整治的主要范圍。很多時候,為了早日完成指定的關停搬遷數量目標,相關部門只根據一些形式標準就一刀切地進行行政強制行為,這給這些中小企業造成了很大的權利侵害。
我們并不是反對對污染企業的整治,但是做任何事情都要有條有理,依法執行。有關部門在進行對污染企業整治的時候是不是實地考察過?有沒有對這些企業存在的歷史淵源進行分析?有沒有可以進行治理后重新經營的機會?在實施關停搬遷的過程中是不是采取了斷水斷電等不合理的手段?有沒有對污染企業進行合適的評估?對這些企業沒有后續的安置措施?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認為,對污染企業的治理是大勢所趨,環境保護迫在眉睫,但是在政策推進的時候一定要保護好當事企業的合法權益,不能只為了追求所謂的速度而忽略甚至犧牲一些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上述法律及政策性的規定,結合本所辦理企業拆遷的經驗,及近來對于企業關停案件的進度,對于企業關停的可能,提醒造紙企業主,首先要關注相關的環境政策,緊跟政策的要求,整頓或者改善企業的運行現狀。其次整頓不合格的,關停要維護企業正當的權益。最后是配合政策,遵守法律,保障權益并爭取經濟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