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日前,中機中心連發三項通知,分別為“關于調整汽車公告產品強制性檢驗項目的通知”、“關于調整GB/T 31467.3-2015審查技術要求的通知”及“關于調整廂式運輸車規范性要求的通知”。
日前,中機中心連發三項通知,分別為“關于調整汽車公告產品強制性檢驗項目的通知”、“關于調整GB/T 31467.3-2015審查技術要求的通知”及“關于調整廂式運輸車規范性要求的通知”。
其中,第二項調整通知為GB/T 31467.3-2015《電動汽車用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包和系統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與測試方法》(下稱“安全性要求與測試方法”),在電池包和系統的檢測方面進行了優化調整。
中機中心表示,為減輕企業負擔,在保證產品安全前提下盡可能減少實測項目。
一、國檢新標對企業的影響
“安全性要求與測試方法”提出了四大要求內容,包括審查的基本要求、同一型號蓄電池包(系統)申報值與實測值誤差、同一型式判定技術條件以及蓄電池包(系統)部分項目變化時的測試要求。并規定新申報的汽車產品自2018年1月1日(公告第304批)開始執行。
其中,同一型號蓄電池包(系統)申報值與實測值誤差和同一型式判定技術條件兩項要求內容產生的明顯利好讓車企和電池企業欣喜不已。
1、界定誤差范圍,提升通過率
根據“同一型號蓄電池包(系統)申報值與實測值誤差”規定,產品型號相同、生產企業相同的蓄電池包(系統),應該滿足尺寸參數允許偏差±1%、質量參數允許偏差±3%、容量參數允許偏差±5%三大條件。
從允許的偏差范圍看,容量參數最為寬松,要求偏差在5%以內;尺寸參數最為嚴格,要求偏差在1%以內。
起點研究(SPIR)分析,國家在保證動力電池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對蓄電池包(系統)的尺寸、質量和容量等參數提出明確的申報值與實測值的誤差范圍,一方面,減少了電池企業反復修改參數及多次申報的麻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業通過檢測的概率;另一方面,提升了電池企業的主動性,在產品設計方面能更加靈活,但又不影響產品本身的質量及安全性,有助于提升產品的一致性,同時也是對電池企業生產線自動化程度的一次檢驗與提高。
業內人士表示,在允許的偏差范圍中,尺寸參數最為嚴格,僅有±1%,很有可能是在為下一步推動動力電池規格尺寸標準統一提前預熱。
據悉,GB/T34013-2017《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產品規格尺寸》正式稿發布于2017年8月4日,對蓄電池產品規格尺寸的標準提出了6大要求,分別為“蓄電池產品尺寸規格通用要求”,包括“尺寸公差要求”和“尺寸范圍要求”;“蓄電池單體規格尺寸”,包括圓柱電池、方形電池、軟包電池規格尺寸;“蓄電池模塊規格尺寸”;“蓄電池標準箱規格尺寸”。該標準將于2018年2月1日正式實施。
2、推動電池包標準化,節省檢測費用
同一型式判定技術條件共包含8項內容,分別為:
①電池單體、模塊的規格型號、生產企業相同;
②電池包規格、尺寸相同,重量相同或減少;
③箱體材料、結構相同;
④電池包內電池能量相同或者減少20%以內;
⑤電池單體、模塊和內部安裝的BMS固定方式和安裝方式相同或強度增加;
⑥電池包內熱管理系統布置方式和工作方式相同;
⑦電池單體、模塊的串聯數量相同;或電池單體、模塊的串聯數量減少,但內部結構不變,相應部分做等重安全材料補充;
⑧BMS的硬件規格型號、生產企業相同,控制軟件的版本號相同。
根據新的動力電池審查技術要求,電池企業新申報的動力電池產品只要滿足同一型式判定技術條件的8項內容,就可被判定為同一產品。
根據此前的審查技術要求,每一個動力電池包(系統)在通過國檢以后才能申報上目錄公告,而一旦申報過后有調整修改,必須重新進行檢測才能通過認證。
起點研究(SPIR)分析,首先一個動力電池包實測時間最少在3個月以上,其次,完成完整的實測流程及搭載申報上公告,至少需要200萬,對于車企和電池企業來說,耗時又燒錢。
同一型式判定技術條件的調整給予了車企和電池企業極大的便利,只要被判定為同一產品,就可跳過實測項目直接申報上公告,無疑將有利于電池企業節省時間、人力、物力及不少檢測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型式判定技術條件中第①條規定的備注為“申報的相同規格型號的產品,同一企業允許有不同的生產地址”。這意味著,只要一款型號的產品通過了認證且符合同一型式判定技術條件,其他生產地的同一型號產品就不需要重新檢測了。
不僅可以減輕企業負擔,更有利于擴大電池產品使用范圍,從而推動電池包的制作要求標準化。
3超出同一型式判定技術條件規定,需做補測項目
二、動力電池審查技術具體內容
為減輕企業負擔,在保證產品安全前提下盡可能減少實測項目,經汽車產品技術委員會討論,主管部門批準,現對GB/T 31467.3-2015《電動汽車用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包和系統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與測試方法》審查技術要求進行調整,新申報的汽車產品自2018年1月1日(公告第304批)開始執行。
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包(系統)應該按照GB/T 31467.3-2015標準(及修改單)的規定,完成標準中“安全性測試”項目的所有檢測工作。
蓄電池包應符合標準第3.4條的定義。
蓄電池系統應符合標準第3.5條的定義。
二、同一型號蓄電池包(系統)申報值與實測值誤差
產品型號相同、生產企業相同的蓄電池包(系統),應該滿足下述條件:
1、尺寸參數允許偏差±1%;
2、質量參數允許偏差±3%;
3、容量參數允許偏差±5%;
三、同一型式判定技術條件
1、電池單體、模塊的規格型號、生產企業相同;
注1:電池單體、模塊的規格型號相同指下述方面無區別:單體種類(如:磷酸鐵鋰蓄電池、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等);單體類型(能量型、功率型);單體容量;單體材料(正、負極主要材料、電解質主要成分及形態);單體的外形(方形、圓柱形、軟包)及尺寸。
注2:申報的相同規格型號的產品,同一企業允許有不同的生產地址。
2、電池包規格、尺寸相同,重量相同或減少;
3、箱體材料、結構相同;
4、電池包內電池能量相同或者減少20%以內;
5、電池單體、模塊和內部安裝的BMS固定方式和安裝方式相同或強度增加;
6、電池包內熱管理系統布置方式和工作方式相同;
7、電池單體、模塊的串聯數量相同;或電池單體、模塊的串聯數量減少,但內部結構不變,相應部分做等重安全材料補充;
8、BMS的硬件規格型號、生產企業相同,控制軟件的版本號相同。
四、蓄電池包(系統)部分項目變化時的測試要求
當蓄電池包(系統)出現超出同一型式判定技術條件條款規定的變化時,需補做以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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