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8月18日消息 據中國鄉村之聲《三農中國》報道,環境保護稅法將于2018年1月1號起正式實施,財政部、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近日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做好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準備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落實稅法授權事項,確定本地區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具體適用稅額,以及應稅污染物排放量抽樣測算和核定征收方法。在對外經貿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李長安看來,這一舉措是實施環保稅法的重要前提,只有因地制宜地“區別對待”才能讓環境稅法切實可行。
李長安:《環境保護稅法》2016年年底獲得立法通過以來,有關部門就一直為該法在2018年開始正式實施做好前期準備工作。此次環保部等三部門的通知中,其中提到一個“確定本地區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具體適用稅額”,這是實施環保稅法的重要前提,也是依法施政的重要體現,之所以讓各地自行依法確定稅額,一方面是給與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權,調動地方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是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污染程度的不同。早在2003年,環保部測算污染治理成本為廢氣每污染當量1.2元,廢水每污染當量1.4元;诖,各地應該綜合考慮本地的物價上漲,成本增加等因素,制定本地區的額度。
李長安提醒,各地在具體制定稅收標準時應注意,一是考慮立法宗旨;二是統一給予企業減排與減負的空間;最后要注意當地的環境承載能力和污染排放特點。
李長安:在具體制定的過程中,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第一,統籌考慮直排成本大于治理成本的立法宗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排放物的立法目的,擬定稅額必須遵循的原則是讓企業直接排放的納稅成本高于治理成本,這樣才能約束企業直接排放污染物的行為。稅法規定稅額的最低標準,就是企業治理污染的成本。
第二,統籌考慮稅收優惠政策給予企業減排與減負的空間。其中的理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環境保護稅”,原排污費優惠政策只有低于排放標準50%以上減半征收一項,稅法增加了優惠政策,受惠企業將增加。
第三,要統籌考慮了當地環境承載能力和污染排放的特點。各地區擬定的稅額要統籌考慮當地的環境承載能力,雖然近些年來大多數地區環境質量總體良好并持續改善,但仍處在保護與破壞、改善與惡化相持階段。與此同時,不同地區由于經濟結構不同,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并不相同,需要因地制宜,抓住導致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運用經濟手段遏制亂排放,高排放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