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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簡稱環境保護稅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環境保護稅由此成為我國的第十八個稅種。作為我國第一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這意味著我國施行了近40年的排污收費制度將退出歷史舞臺。與此同時,排污費改稅后,征收部門由環保部門改為稅務機關,建立環境保護稅征管協作機制,環保部門協作配合,將開啟“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協同、信息共享”的稅收征管模式。目前,貫徹實施環境保護稅法已進入倒計時,我區開征環境保護稅準備工作扎實推進。
一、實行環境保護費改稅的意義。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大力推進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持續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力度,近年來我國生態環境質量有所改善。但總體上看,我國環境保護仍滯后于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惡化趨勢尚未得到根本扭轉,部分地區環境污染問題較為突出,嚴重影響了正常生產生活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加強環境保護已刻不容緩。黨的十八大報告和我國“十三五”規劃明確提出: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行最嚴格環境保護制度,加大環境治理力度。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文件中明確提出:“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建設生態文明是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千年大計。必須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睂嵭协h境保護費改稅,是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及其立法工作的結果,是貫徹綠色發展理念的重要體現,也是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
197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確立了排污費制度,現行環境保護法延續了這一制度。2003年國務院公布的《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對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作了規定。針對影響環境的重點污染源,我國選擇對大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物、噪聲四類污染物開征排污費。2014年國家根據環境治理新情況、新要求,進一步調整了排污費征收標準,在原有標準基礎上,總體向上調整一倍,并允許污染重點防治區和經濟發達地區適當上調征收標準。2003年至2016年,全國累計征收排污費2321.68億元,2016年征收額為205.68億元。排污費征收效果總體是好的,通過收費這一經濟手段促使企業加強環境治理、減少污染物排放,對我國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環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實際執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影響了該制度功能的正常發揮。針對這種情況,有必要實行環境保護費改稅,進一步強化環境保護制度建設。
二、開征環境保護稅的重要意義。稅收是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經濟手段。我國現行稅收政策在促進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仍不能滿足我國加大環保力度、改善生態環境的迫切要求。開征環境保護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是有利于解決現行征收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政府部門干預等問題;二是有利于提高納稅人環保意識和遵從度,強化企業治污減排的責任;三是有利于構建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發展方式轉變的綠色稅制體系;四是通過“清費立稅”,有利于改革收入分配體制,有利于加快構建地方稅體系。
三、環境保護費改稅的總體思路。將現行排污費征收制度改為稅收征管制度,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政策內容、征管機制、管理權限的轉換。特別是在我國目前經濟背景下,主要任務是統籌兼顧、順利實施環境保護費改稅,確保此項改革工作平穩有序進行。
一是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實現排污費制度向環境保護稅制度的平穩順利轉換。此次費改稅將以原排污費征收制度為基礎實行平移。根據現行排污費項目設置稅目,將排污費的繳納人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將應稅污染物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將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
二是建立環境保護稅制度,努力構建我國綠色稅制體系。在現有對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噪聲等重點污染源征稅的基礎上,研究探索對其他污染物征稅的可行性,在今后條件成熟后,將相關污染物如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等,列為征稅項目,進一步擴大環境保護稅征收范圍,加強污染排放治理制度建設。
三是在稅政統一基礎上,適當下放稅政管理權。鑒于當前環境治理主要工作職責在地方政府,為充分調動地方政府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的積極性,同時兼顧各地排污費標準差異較大的實際情況,國家對大氣和水污染物設定幅度稅額,并授權各省(區、市)在規定幅度內,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發展目標要求,確定具體適用稅額。
四是建立環境保護稅征管協作機制。環境保護費改稅后,征收部門由環保部門改為稅務機關,但企業污染物排放量監測計算專業性較強,實際稅收征管工作離不開環保部門的配合。為保障稅收征管工作順利開展,確定了“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協同、信息共享”的稅收征管模式。
四、環境保護稅法的基本內容。環境保護稅法共5章28條,包括總則、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稅收減免、征收管理、附則。
(一)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二)應稅污染物(征稅對象)。環境保護稅的征稅對象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四類。
(三)計稅依據。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方法確定:1.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2.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3.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4.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
(四)應納稅額。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1.應稅大氣污染物的應納稅額為污染當量數乘以具體適用稅額;2.應稅水污染物的應納稅額為污染當量數乘以具體適用稅額;3.應稅固體廢物的應納稅額為固體廢物排放量乘以具體適用稅額;4.應稅噪聲的應納稅額為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對應的具體適用稅額。
(五)稅收減免。稅法規定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的情形:1.農業生產(不包括規;B殖)排放應稅污染物的;2.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應稅污染物的;3.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4.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5.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情形。稅法規定減征環境保護稅的情形:1.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環境保護稅;2.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環境保護稅。
(六)征收管理。1.環境保護稅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征收管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對污染物的監測管理。2.納稅人應當向應稅污染物排放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當日。環境保護稅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納稅人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3.納稅人應當依法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資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交送的相關數據資料進行比對。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資料異;蛘呒{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以提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復核,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的數據資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出具復核意見。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復核的數據資料調整納稅人的應納稅額。4.依法核定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稅務機關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和應納稅額。5.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五、環境保護費改稅對企業稅負的影響。環境保護費改稅,遵循“稅負平移”的原則,征稅范圍、稅率基本沒有改變。開征環境保護稅后,稅收剛性增強,征收機制更加嚴格,會有一些應繳未繳排污費的企業被納入征稅范圍。有關部門對部分省市進行了實地調研,環境保護稅占企業繳納稅費的比重較低,一般在1%以下,不構成企業的主要負擔。費改稅后對企業成本負擔影響不大。此外,征稅后對企業的約束機制進一步增強,將促使企業主動采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一些企業的納稅額還會有所減少。
六、環境保護稅法規定不繳納環境保護稅的兩種情形。為了減少污染物直接向環境排放,鼓勵企業和單位將污水和生活垃圾進行集中處理,稅法規定兩種情形不用繳納環境保護稅:一是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污染物的,不繳納環境保護稅;二是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不繳納環境保護稅。除上述兩種情況外,其他排放污染物的情況一律納入征稅范圍,照章征稅。
同時,稅法規定“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币簿褪钦f,雖然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污染物不征稅;但對經集中處理后向環境不達標排放的污染物仍要征稅。其目的就是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
七、對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個人不作為環境保護稅納稅人。居民個人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對環境影響很大,但考慮到目前我國大部分市、縣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已進行集中處理,不直接向環境排放,對環境的影響得到了有效控制。同時,為平穩實施費改稅,避免增加納稅人負擔,所以在立法安排上,將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個人未列入征稅范圍,不用繳納環境保護稅。
八、對建筑施工噪聲、交通噪聲暫不征稅。建筑施工噪聲、交通噪聲是影響人們工作生活的重要污染源之一。但考慮到不同建筑施工類型、工藝和位置產生的噪聲不同,交通噪聲具有瞬時性、流動性和隱蔽性等特點,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噪聲監測難度都比較大,將其納入環境保護稅的征稅條件尚不成熟,因此,本次立法未將其納入環境保護稅征收范圍。今后根據噪聲污染監測水平的提高,待具備征稅條件時,再考慮對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噪聲征稅。
九、對企業超標和達標排放的大氣、水污染物都要征收環境保護稅。污染物排放對環境的損害,與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總量有關。為加強污染防治,減少污染物排放,2003年國務院頒布實施的《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明確按污染物排放總量征收排污費,即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按其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征收排污費;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在排污收費額基礎上加倍收取。
與現行排污費制度相銜接,環境保護稅針對大氣、水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征收,即不管是達標排放的污染物還是超標排放的污染物都要征稅。但由于達標排放的污染物所含污染當量數少,從而可以少繳稅;超標排放的污染物所含污染當量數多,從而需要多繳稅。這種政策處理,有利于促進企業、單位改進工藝、減少污染物排放。同時,考慮在環境保護法中已明確對超標排放污染物予以行政處罰,所以,在本法中未再規定對超標排放污染物予以加倍征稅。
十、匯聚力量,確保環境保護稅法順利實施。環境保護稅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環境保護稅是新開征的稅種,收費與征稅兩套制度要進行轉換,在政策上和征管上需要做好各項準備工作。一是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已在全國范圍內廣泛深入征求意見和多次修定,并按程序報請國務院批準,將明確稅務機關和環保部門的具體職責,細化具體政策和征管措施。二是對授權地方決定的事項,包括確定具體適用稅額、增加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的項目數等,由各省(區、市)按法律程序確定和報批。今年11月29日,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我區環境保護稅具體適用稅額方案,我區采用稅法規定的稅額下限,即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應稅項目數。三是做好稅收征管準備工作,包括建立稅務與環保工作協作機制、調試征稅信息系統、交接納稅人資料、建立信息交換平臺等。四是做好政策宣傳解讀、納稅輔導和業務培訓,確保征管工作有序進行。環境保護稅作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第一部稅法,相關部門將按照法治精神做好稅法實施前各項準備工作,確保環境保護稅法順利有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