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一審通過,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望取得較大突破。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對此,在有業內人士透露,確定污染責任人是立法最大難點。
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一審稿,土壤治理責任體系可以歸納為以下要點:
主要原則
污染者擔責
土地使用權人
有保護土壤的義務,應當對可能污染土壤的行為采取有效預防措施
土壤污染責任人
承擔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義務
政府
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負責
設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農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和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無法認定或者消亡的土壤污染治理。
農用地污染治理
需要修復的,由土壤污染責任人負責修復
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承擔修復責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代為修復
由此產生的費用,有權向土壤污染責任人追償
建設用地污染治理
由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和政府順序承擔防治責任
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修復無關的項目
如果土地會說話,他也許會哭著說,我為人類承受的實在太多。
就像6月27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說明中對“土”的描述:它是一切污染物的最終受體。幾乎所有的污染物質都會通過某種途徑進入土壤。
長期以來粗放的經濟發展方式,讓污染物排放總量居高不下,不管是大氣污染還是水污染,最終都污染了土。
骯臟和苦難就這樣落在了土的身上。我國最新的土壤污染普查顯示,全國土壤總的點位超標率為16.1%。它的意思是,參與土壤調查的每100個點位,就有了16個指標超標。來源于中國水網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