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近日,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服務的通知,在通知中明確提到“項目管理單位在從事項目管理活動的同時,也可以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同一工程的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工作。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依法通過招標方式取得工程項目管理服務(至少包含施工階段項目管理服務)的,經建設單位同意,可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同一工程的監理工作。”——監理企業的業務范圍擴大!
其通知原文如下:
滬建建管〔2017〕125號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服務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和規章,為了進一步促進本市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健康發展,規范項目管理行為,提升項目管理專業化服務水平,保障工程質量安全和進度、投資控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就加強本市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指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單位(以下簡稱“項目管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開展工程項目前期策劃、項目設計、施工前準備、施工、竣工驗收和保修等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項目管理服務。
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可根據實際需要,按本通知的要求開展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活動。
三、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市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服務的監督管理。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特定地區管委會負責所轄區域內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服務的具體監督管理。 交通、水務、綠化、民防等專業管理部門協同做好相應專業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服務的監督管理。
四、項目管理單位應當具有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一項或多項資質,并在資質許可范圍內開展項目管理活動。
項目管理單位在本市從事項目管理活動前,應至少具備在國內總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的工程中承擔并完成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或項目管理等任何一項業績。項目管理單位在從事項目管理活動的同時,也可以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同一工程的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工作。
五、項目管理單位應根據項目管理需要配備具有相應執業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工程項目管理實行項目經理責任制。項目經理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工程中從事項目管理工作。項目經理應當具備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一級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等一項或多項執業資格,或具備工程類、工程經濟類高級及以上職稱,并且應至少具備在國內總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的工程中承擔項目負責人主持并完成項目設計、施工、監理或項目管理。
除項目負責人外,項目管理團隊應配備至少一名注冊造價工程師或者具備三年以上造價管理經驗的技術人員。參與項目設計管理的,項目管理團隊中應包含至少一名具有三年以上設計單位從業經歷的技術人員;參與項目施工過程管理的,項目管理團隊應配備至少一名注冊建造師或者注冊監理工程師。其他管理、技術人員配備由建設單位根據項目特點與項目管理單位在合同中明確。
六、建設單位應依法通過招標發包(包含招標方式的政府采購)或直接發包(包含非招標方式的政府采購)的方式選擇項目管理單位。
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依法通過招標方式取得工程項目管理服務(至少包含施工階段項目管理服務)的,經建設單位同意,可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同一工程的監理工作;項目管理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中標通知書以及其他相關材料應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由建設單位向工程受監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特定地區管委會備案。
七、建設單位應與項目管理單位以書面形式簽訂項目管理委托合同。合同中應當明確工作范圍、履約期限、服務內容、 雙方權利、義務、責任、項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等。
本市鼓勵使用《上海市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委托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詳見附件)。
雙方合同簽訂后應按《上海市建設工程合同信息報送管理規定》報送合同信息。
八、工程項目管理全過程包括項目前期策劃、項目設計、 施工前準備、施工、竣工驗收和保修等六個階段。建設單位可根據項目需要,委托項目管理單位實施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項目管理服務,具體要求在雙方合同中約定。
本市將逐步推進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委托項目管理單位 實行全過程管理。
本市鼓勵相關行業協會,結合項目類型、規模、需求等, 分類制定項目管理服務規范和導則,促進本市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健康有序發展。
九、在履行項目管理合同時,項目管理單位及其人員應當遵守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程序,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遵守職業道德,公平、科學、誠信地開展項目管理工作。
十、工程項目管理服務收費應當根據受委托工程項目規模、范圍、內容、深度和復雜程度等,由建設單位與項目管理單位在項目管理合同中約定。
工程項目管理服務收費應在工程總投資中列支。
十一、項目管理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受委托工程項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二)具有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接工程項目管理時, 承接同一工程的工程總承包、設計或者施工等工作;
(三)將其承接的業務全部轉讓給他人,或者將其承接的業務肢解以后分別轉讓給他人;
(四)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工程項目管理業務;
(五)與有關單位串通,損害建設單位利益,降低工程質量;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項目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取得一項或多項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同時在兩個及以上企業注冊并執業。
(二)收受賄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處;
(三)明示或者暗示有關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建設單位可對項目管理單位提出并落實的合理化建議按照相應節省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獎勵比例由建設單位與項目管理單位在合同中約定。
十四、各建設管理部門、專業管理部門、特定地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項目管理單位的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的不良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在企業誠信手冊中予以記錄。
十五、本通知有效期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二○一七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