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嚴格控制新增產能。嚴禁以任何名義備案電解鋁新增產能項目;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必須堅持等量和減量置換原則,制定并公告產能置換方案,其中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環境敏感區域要實施減量置換。
二、加大產能過剩行業在建項目監督力度,繼續做好未經合規審核項目的認定和公告工作,未經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國家有關部門認定和公告的在建項目一律不得續建。加快建立本地區產能過剩行業投資項目基礎數據庫,及時掌握行業產能變化情況。以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實施為契機,會同相關部門加強產能過剩行業監管,遏制產能盲目擴張。
三、鼓勵電解鋁行業優強企業開展兼并重組,推動已重組企業實現實質性整合,打造一批市場影響力大、核心競爭力強的大型企業集團。加強“走出去”工作的協調服務,支持有條件的有色企業在海外建立資源開采、冶煉和精深加工基地,帶動工程技術、設備制造和咨詢服務企業開拓海外項目市場。
四、建立交通運輸、航空用鋁材上下游合作機制,加強產需銜接,推廣交通運輸用鋁合金車廂和飛機用關鍵鋁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