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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你有一份企業HR疫情防控手冊請查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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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一覽 發布于: 2020-02-14 14:27:44

本文作者 / 劉  震   王  普 律師

公眾號 / 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

共計4574字,閱讀需時9分鐘



2020年1月20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陜西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相繼出臺了包括延長春節假期、推遲復工日期、治療隔離在內的諸多疫情防控應急政策,這必然關系著陜西企業和勞動者的切身利益。


基于陜西企業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執行相關政策中存在的困惑,筆者總結梳理了20余個與疫情相關的勞動用工問題并給予簡明扼要的解答,具體包括“勞動報酬管理”、“勞動合同管理”、“就業招聘管理”“社會保險及勞動仲裁”、“企業傳染病防控管理”等五個方面,本文將著重于“勞動報酬管理”方面的問題為您提供詳細解答。


 一、勞動報酬管理   


1、勞動者被隔離期間、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如何發放?

答:根據《陜西省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陜人社函〔2020〕20號)第一條的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2、經確診且解除隔離措施后,患病職工的工資如何確定?

答:根據《陜西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第20條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的70%支付病假工資,但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根據陜西省人社廳《關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陜人社發〔2019〕8號)的規定,陜西省最低工資標準為:


(1)一類工資區(西安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灞橋區、未央區、雁塔區、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咸陽市秦都區、渭城區,榆林市榆陽區、橫山區、神木市、府谷縣、定邊縣、靖邊縣,楊陵區):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8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8元/小時


(2)二類工資區(西安市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寶雞市渭濱區、金臺區、陳倉區、鳳縣,咸陽市興平市、武功縣、三原縣、涇陽縣、禮泉縣、乾縣、彬州市,銅川市王益區,渭南市臨渭區、華陰市、潼關縣、大荔縣,延安市寶塔區、安塞區、黃陵縣、洛川縣、甘泉縣、吳起縣、志丹縣、子長縣,榆林市綏德縣、米脂縣、佳縣、吳堡縣、清澗縣、子洲縣,漢中市漢臺區、南鄭區、城固縣、洋縣、勉縣、西鄉縣、略陽縣,商洛市商州區,韓城市):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7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7元/小時。


(3)三類工資區(寶雞市扶風縣、眉縣、歧山縣、鳳翔縣、太白縣、麟游縣、千陽縣、隴縣,咸陽市永壽縣、淳化縣、旬邑縣、長武縣,銅川市印臺區、耀州區、宜君縣,渭南市華州區、澄城縣、合陽縣、蒲城縣、富平縣、白水縣,延安市黃龍縣、宜川縣、富縣、延川縣、延長縣,漢中市鎮巴縣、寧強縣、留壩縣、佛坪縣,安康市漢濱區、平利縣、旬陽縣、石泉縣、紫陽縣、白河縣、漢陰縣、鎮坪縣、寧陜縣、嵐皋縣,商洛市洛南縣、山陽縣、鎮安縣、丹鳳縣、商南縣、柞水縣):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6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6元/小時。


3、因疫情未能復工的員工,企業應當如何進行管理?

答:對此問題,陜西省尚未予以明確,但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全國工商聯于2020年2月7日聯合印發《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第二條的規定,建議企業按如下流程處理:


(1)在國務院辦公廳2020年1月26日公布的延長假期內(即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結束,2月3日起正常上班),企業應按員工正常休假處理,職工在延長休假期間內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2)根據陜西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有關單位復工事宜的通知》,陜西省行政區域內企業復工時間不早于2月9日24 時。企業應按照企業停工處理,職工在延遲復工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3)若員工于2020年2月10日起仍因疫情無法復工的,則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4)若員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超過一個月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用人單位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5%支付基本生活費。


(5)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并提前與員工協商確定在家辦公期間的工資待遇標準。企業工會應積極動員職工與企業同舟共濟,在兼顧企業和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幫助企業盡可能減少受疫情影響帶來的損失。


4、員工因公出差,但因疫情未能及時返回單位,此期間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答:對此問題,陜西省尚未予以明確。參照廣東省和山東省的規定,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陜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用人單位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5、若員工正式復工前需要居家自我隔離,其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答:根據陜西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有關單位復工事宜的通知》第五條、2020年1月24日陜人社函〔2020〕20號《陜西省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一條、2020年2月7日人社部發〔2020〕8號《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第三條第4款的規定,企業應當支付員工居家自我隔離期間的工資;對于企業復工后仍處于隔離狀態的員工,可先行使用各類休假,用完休假員工仍不能復工的,企業可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6、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停工停產的,員工工資如何支付?

答:根據《陜西省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陜人社函〔2020〕20號)第二條第2款的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5%支付生活費


7、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如何保障企業恢復生產?

答:根據《陜西省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陜人社函〔2020〕20號)第二條第1款的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同時,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全國工商聯于2020年2月7日聯合印發《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第三條第5款的規定,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要引導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幫助企業減輕資金周轉壓力。



8、國務院辦公廳于2020年1月26日將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3天,此3天是法定節假日嗎?

答:我國“法定”節假日共計11天,其中:春節“法定”節假日為3天,春節剩余假期均為其他休息日的調休,即使國務院辦公廳因國內疫情而延長2020 年春節假期,此延長3天不屬于法定節假日。同時,根據國務院的通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安排補休。既然可以安排補休,至少證明此次被延長的3天假期(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不是法定節假日,而是休息日。


9、陜西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有關單位復工事宜的通知》要求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復工時間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時,此延遲復工的7天屬于什么性質?

答:陜西省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授權并基于本地疫情防控的需要,對企業復工做出的延期規定,其目的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春節假期通知》相同,建議認定為休息日。


10、員工在延長的3天假期中工作,則企業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企業應安排員工進行補休,若不能安排補休的,則應向員工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11、若在陜員工于延遲復工的7天假期中工作,則企業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企業應安排員工進行補休,若不能安排補休的,則應向員工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12、國務院辦公廳將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3天或陜西省內各類企業延遲復工7天,能否沖抵員工的帶薪年休假?

答:不可以,本次假期的延長,是國務院、陜西省針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安排的員工休假(除特殊行業外),其性質與員工帶薪年休假完全不同,兩者不能互相折抵。


13、企業可否不執行國務院辦公廳于2020年1月26日將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3天的決定或陜西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延遲復工的決定?

答:本次假期的延長是經國務院批準,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若企業未能執行上述決定造成疫情傳播或影響疫情控制,則企業可能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承擔相應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14、若企業要求員工提前返崗,企業可否對員工的拒絕返崗作違紀處理?

答:國務院辦公廳于2020年1月26日將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的3天及陜西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于2020年2月1日要求省內企業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時復工的決定,屬于針對全民的休息日。企業于休息日加班(即:提前返崗),應征得工會或員工的同意,不得強制要求加班。除涉及供水、供電等關系社會保障運行的企業、食品生產及運輸等關系群眾生活的企業、藥品、醫療防護用品及器械等關系疫情防控的企業、重點項目建設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在此情形下,企業不宜對員工的拒絕行為作出違紀處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應當服從而不得拒絕加班,否則企業當然可作以員工拒絕反崗而作出相應違紀處理:(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3)法律、行政法規及地方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15、對于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員工,企業需要支付發生的醫療費用嗎?

答:對于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社保基金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部分由政府財政給予補助,實施綜合保障。所以,企業不需要墊付或支付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員工的醫療費。


《你有一份企業HR疫情防控手冊請查收》系列文章分上下兩篇,在下篇文章中,律師將集中分享陜西企業疫情防控下“勞動合同管理”、“就業招聘管理”、“社會保險及勞動仲裁”、“企業傳染病防控管理”四方面法律問題。請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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